1号站登陆孙福贵、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下称科普

时间:2023-08-21 11:29       来源: 未知
原告孙福贵、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下称科普出版社)诉被告北京科利华教育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利华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下称大学出版社)、北京科利华电脑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科利华上海公司)、上海书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孙福贵于同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月28日裁定准许。并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上海书城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普出版社诉称,1996年4月,原告与孙福贵就出版《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和中学生谈学习方法》(下称《科》书)签订为期5年的图书出版合同,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归原告所有。该书1996年9月一经出版,受到广大读者欢迎。初版印数为1万册,1997年8月,又重印1万册。此后,该书发行明显受阻。经查,发现由被告科利华公司出版的《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光盘高中版有关高考咨询学习方法、学习指导内容中,大量抄袭《科》书约14 万字。据《科利华通讯》报道,1997年10月至2000 年1月8日《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已有用户25万户,每套1,800元。科利华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经济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上海书城停止销售《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版有关侵权内容的软件;被告科利华公司、大学出版社、科利华上海公司在《文汇报》上对侵权行为道歉;被告科利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其中图书发行受阻所影响的经济收益为人民币40万元,专有出版权损失为人民币135万元

    被告科利华公司、大学出版社、科利华上海公司均辩称没有侵犯原告的出版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书城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未存异议

    1996年4月30日,原告与孙福贵签订著作稿名称为“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孙福贵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作品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有效期内,有权将作品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不得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稍加修改后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合同有效期为5年等。合同签订后,在1996年9月,原告出版了《科》书,1997 年8月第2次印刷,印数为10,001-20,000,每本定价为人民币7元

    2000年1月8日,《科利华通讯》发表了1篇标题为《扎根中国教育的科利华(集团)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写到:“‘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软件于1994 年研制开发成功……目前拥有用户25万……千禧年之际……‘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初、高中4.0版)终于同时隆重推出……”。同年3月7日,原告在被告上海书城购买到《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4.0版》只读光盘11盘,该光盘封套上印有“科利华软件集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及通信地址、电话、传真。事后,原告将上述光盘中的《高考总复习》光盘内容部分打印,经与《科》书第59页至第244页内容比对一致

    2000年8月22日,孙福贵与被告科利华公司签订《作品电子出版授权协议》,约定,孙福贵同意将作品电子出版物的使用权授予科利华公司用于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同意科利华公司将含有作品内容的电子出版物发表并委托任何具有电子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在与科利华公司签订电子出版物出版合同有效期内享有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专有使用权。该协议有效期为10年,白科利华发表含有该作品的电子出版物之日起。同日,孙福贵按上述协议收取被告科利华公司付给其《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电子出版物使用权一次性报酬款人民币 3万元。同月25日,孙福贵出具《承诺书》,内容为: “我在2000年8月22日以前没有向科利华授权,但我保证不追究科利华2000年8月22日前对‘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这一作品在电子出版物中的使用的责任,1号站注册平台 已视为同意使用”

    另查明,1999年12月17日,被告科利华公司与被告大学出版社签订《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4.0 版》光盘的出版合同,同月21日,被告大学出版社出具《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对《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4.0版》进行复制,数量为3万套,1套共11张盘。被告科利华上海公司在2000年8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电子出版物《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4.0版》共计11张盘,对“科学的学习方法指导”中《高考总复习》这一作品共引用约14万字,所占字节为280,000

    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科利华公司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原告提供的《科》书、原告购买到的《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高中4.0版》只读光盘实物与发票以及从《高考总复习》光盘中打印出来的内容、《科利华通讯》;被告科利华公司提供的《作品电子出版授权协议》、收条及支款凭单、承诺书;被告大学出版社提供的《出版合同》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被告科利华上海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为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1号站注册链接 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存在的事实争议为:孙福贵与原告是否签订过《图书出版补充合同》及所作的有关说明是否属实

    原告提供了2000年1月10日其与孙福贵签订的《图书出版补充合同》、孙福贵在2000年8月25日所作的说明并经原告法定代表人金培奇签字同意。到庭的三名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2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均有异议

    庭审后,本院在2000年9月27日就《图书出版补充合同》及有关说明向孙福贵作了了解。孙福贵陈述,此合同与有关说明是其签署的。在今年的1月8日原告看到《科利华通讯》,应原告要求才签订了这份合同,时间是在1月10日。授权日期于8月21日止的说明是因为其许可科利华公司使用是从8月22日起,但科利华公司有欺骗行为,特别是合同第6条中授权日提前违背其真实意思,且签约地点在上海而不是北京。其曾发传真与电报给科利华公司指出授权日为2000年8月22 日起。总之,2000年8月21日前其授权给科普出版社享有作品的电子出版权,8月22日后授权科利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