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顺

时间:2023-08-21 11:31       来源: 未知
原告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宋茵,1号站注册链接 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万刚、一般授权代理人江庶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诉称:"敌杀死"、"DECIS"中英文文字及地球、棉桃丰收树图形商标是法国艾格福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合法注册的世界知名商标。在中国,该商标的使用权依法归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下称富顺生化厂)在未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10%"高效敌杀死"标签,将其质量低劣的农药假冒原告的"敌杀死"产品在市场上出售,给原告的声誉及"敌杀死"产品信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据此,一、1号站注册平台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富顺生化厂立即停止非法使用"敌杀死"商标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0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按国际现行农药(消毒品)销毁标准销毁全部假冒"敌杀死"农药,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一、原告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不是"敌杀死"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人,与所诉的"敌杀死"注册商标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待业标准中溴氰菊酯的商品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氰菊酯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等,因此,由于"敌杀死"商标注册人管理疏忽,"敌杀死"已实际成为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敌杀死"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我厂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敌杀死",不构成对"敌杀死"商标注册人的侵权;三、富顺生化厂所生产、销售的"敌杀死"产品均取得有关待业主管颁发的准产证和农药分装登记证。四、依照《商标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转让或许可均应依法申报备案,方才合法有效。因此,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备案,应属无效。

经审理查明,1989年2月20日和1990年11月10日,法国罗素--优克福(ROUSSEL-UCLAF)有限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DECIS"商标及"敌杀死"商标,登记号分别为339549、533131。1995年8月30日、1997年1月14日又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地球"、"棉桃丰收树"图形商标,注册号分别为232102、928666号,以上四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灭草和杀寄生虫制剂、杀虫药剂。注册商标有效期均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