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怎么注册陈卫华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

时间:2023-08-21 11:34       来源: 未知
原告陈卫华与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简称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华与委托代理人田宇、1号站注册平台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委托代理人鲁俊峰、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们的电子信箱上的,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内容,我们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们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陈卫华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1号站注册链接 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 版主署名为"无方"。 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陈卫华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传真,提出电脑商情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

另查,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字样;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询,该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上述事实,有陈卫华提供的登录图示、站点目录图、文章的页面打印件、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脑商情报社提供的稿件、报纸、传真和本院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