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朱秉乾与王裕春专利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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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秉乾,男,汉族,一九三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南京西路九百六十四号二楼。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男,汉族,一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出生,1号站注册页面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职工。

    被告王裕春,男,汉族,一九三五年二月九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平江路二十五号三零二室。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秉乾与被告王裕春专利权属纠纷一案,1号站注册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八月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秉乾诉称,一九九六年以前,原告完成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并制作样机一套。同年八月底,被告王裕春以为原告申请专利为由,让原告详细修改好专利申请书并在该专利申请书草稿上让原告在“产品发明人”处签名。同年八月三十日被告独自去申请专利,虽经原告反对,被告仍不予理睬。之后,被告将该项专利权窃为己有。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应将“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专利权归还原告;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上述诉请,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实用新型名称为: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设计人:朱秉乾,专利号:ZL96230607.X,专利申请日:1996年8月30日,专利权人:王裕春,颁证日:1997年9月20日;《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名称为: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设计人:朱秉乾,申请人:王裕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将“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占为己有。二、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六月十四日原告(甲方)与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乙方)签订的《合作开发生产智能型玩具协议书》及该协议书补充备忘录,在该份协议书中提到:“由甲方出面申请专利,专利发明权归朱秉乾,使用权为双方所有”;在备忘录中提到:“专利发明权归乙方所有,专利代理人为甲方,专利使用权为甲乙双方共有”;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两套样机的收据。上述证据证明根据上述协议,系争发明专利权应为原告所有。三、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三日原告写给被告的信,强调被告无权得到专利权,更无资格拍卖;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原告写给被告的信,指出被告以为原告申请专利为由,将该专利权划归被告名下;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原告写给被告的信,要求被告将专利权归还原告。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知悉系争专利权为被告占有后,与被告进行交涉。四、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原告在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到“电子仿声六面画”玩具及所附的图纸;上海六百实业有限公司玩具部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出具的《证明》,认为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委托其销售的六面画玩具质量不稳定;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上海凯成电子工程技术研究所销售不干胶等的发票;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董事会记录》,但该记录无人签名。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