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民、委托代理人赵廷军、赵红,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际、委托代理人乔冬生、李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1号站注册链接 已使用两年。该商标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为进行网络广告宣传,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但被告恶意抢先注册该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络“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1号站注册平台 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PDA”商标(第970474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了“pda.com.cn”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其颁发了981012005037号“pda.com.cn”域名注册证。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原告于1996年起相继注册了不同使用类别的“小秘书”商标,该商标包括“小秘书”文字、图形及英文“portable secretary”等。原告为“小秘书”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原告表示其“PDA”商标为“小秘书”的英译“personal data assistant”的缩写。原告未能证明其“PDA”商标实际投入使用,也未就该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范围提供证据。
根据被告所举证据,在学苑出版社出版的《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出版的《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辞典》等公开出版物中,均将“PDA”解释为英文“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的缩写,是一种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
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以原告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该评审委员会已受理。
被告的网址为www.pda.com.cn,主要为介绍和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该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增加了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理由。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第970474号“PDA”商标注册证、第852588号、第895775号、第883840号、第883958号“小秘书”商标注册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981012005037号“pda.com.cn”域名注册证、学苑出版社《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辞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99)商评综字(S)第N274号通知、被告网站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