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辞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义项受著作权法保

时间:2023-08-16 11:30       来源: 未知
王同亿作为《新现汉》与《大现汉》的主编,1号站注册页面 在这两部书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现汉》、《补编》的内容,已构成抄袭;王同亿在该书出版时担任海南出版社的总编,基于该事实,应认定被告海南出版社在明知《新现汉》、《大现汉》有抄袭内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该侵权作品。该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研究所)

  原告:商务印书馆

  被告:王同亿

  被告:海南出版社

  案由:侵犯辞书作品著作权纠纷

  语言研究所1956年开始组织人员、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的编写,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数人多年的创作于1960年完成草稿,并由商务印书馆印出试印本。1973年商务印书馆印出试用本,1978年正式出版发行,后经过多次重印。《现代汉语词典补编》(以下简称《补编》)是对《现汉》的增补,1号站注册 于1988年3月由语言研究所创作完成,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至诉讼时《现汉》已出版发行两千余万册。1992年12月由王同亿主编的《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现汉》)和《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现汉》)由海南出版社出版。《新现汉》印数11万册,每册定价45元;《大现汉》印数16000册,每册定价 48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对《新现汉》、《大现汉》中大量义项的释义、例句与《现汉》、《补编》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并未直接否认,而是提供20余本前人或他人的同类辞书,证明语言研究所所列的抄袭词条均在这些作品中有记载,甚或相同,认为这些词条没有原创性,已属通用的词语材料,可为人类共享。考虑到辞书类作品存在规范、借鉴与继承问题,在对词条、义项、释义、例句等项目上如何认定抄袭,应从辞书、词字典专业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大学中文系对本案涉及的抄袭条目按五种抄袭手段进行了核查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语言研究所的指控基本属实。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称:王同亿未征得原告同意在其主编的《新现汉》、《大现汉》中使用了原告《现汉》及《补编》的大量内容,以词条中的义项为基本单位,《新现汉》抄袭了23200条,合150万字;经对《大现汉》正文前、中、后各200页多字条目抽样查对,该书的抄袭数量超过了《新现汉》。被告的抄袭手段主要有:1.整个词条的注释、例句一字不动地照抄;2.照抄注释,加例句或改动例句;3.照抄例句,注释略有改动;4.注、例照抄,仅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5.多义词条注、例照抄,仅另加一个义项或改动一个义项。海南出版社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出版侵权之书,两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原告还诉称,《新现汉》不仅大量抄袭他人作品,且有意使用和《现汉》相近似的书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之前加一个“新”字,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其为“换代产品”,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

  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辩称: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抄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1.词典中词条的义项不享有著作权。原告所谓的抄袭是指对《现汉》及《补编》中的复字词条中的一个或几个义项而言,这些义项在前人出版物中都已记载过。被告认为,“义项”是社会上已经“约定俗成”的、可以共享的词语材料,语言研究所是《现汉》及《补编》中“义项”的“组织”、“收集”、“记录”者,不属于创作;另:“义项”不是独立作品,语言研究所依法只享有《现汉〉及《补编》的整体著作权,对本案涉及的记录在《现汉》及《补编》的每一个个别“义项”不享有著作权,故被告使用不构成侵权;2.原告所谓的“五种抄袭手法”是所有辞书编撰的一般方法,也是原告自己采用的方法,不能以此认定被告侵权;3.被告引用原告作品内容属于合理使用;4.被告的书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新现汉》与原告的《现汉》是“名称”和“整体”内容均无相同之处的两部辞书。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被告在原告的《现代汉语词典》之前加一个“新”字,区别已后明显,书名中含有“现代汉语”四个字的,北京图书馆有42种,原告不能垄断现代汉语这四个字在词字典中的使用。又:《新现汉》是双语词典,有英文对译,在同类现代汉语查考性词典中扩展了英文对译的内容,称其为“换代产品”并不为过,且图书装璜也不同,《新现汉》书名有英文。所以《新现汉》不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