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戴某不服专利复议决定案

时间:2023-08-16 11:32       来源: 未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违法行为造成戴某提出的优先权申请没有得到满足。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纠正错误,恢复了戴某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对戴某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并在复议决定书中诚恳地表示了歉意。但戴某未积极依法请求恢复其权利,致其权利不能再得到保护。
 

  案由和案号

  案由:不服专利复议决定

  一审案号:(1998)一中行初字第2号

  二审案号:(1998)高行终字第15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景文;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世宽;代理审判员:赵宇晖;代理审判员:景涛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诉人):戴某,男,33岁,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1997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戴某提交的在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1号站注册页面 漏发了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未按时公开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对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期限监视时,以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期限的起算日,均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确认戴某在后发明专利申请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则在先申请应当被视为撤回。但由于戴某在提交后一发明专利申请时,将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写错,以及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1号站注册 该发明专利的申请不应享有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漏发视为本国优先权未提出的通知书,使戴某失去了补办手续、补交请求费的机会,但由于戴某的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己经被授予专利权,其在后发明专利申请已不能再享受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由于在后申请不再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计算在后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误以在先申请日开始计算,错误地提前发出发明专利申请期限届满通知书及视为撤回通知书。鉴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失误,对于戴某要求恢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请求应当满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下称“复议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目的规定,决定撤销1997年2月14日作出的第94111390.6号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恢复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驳回戴某的其他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