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一计,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孟宗,男,1号站注册平台下载42岁,住福建省厦门市粉末冶金厂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昆西,男,1号站注册40岁,住福建省同安县洪塘村。
上诉人厦门市粉末冶金厂、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陈孟宗因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在查明事实后认定,厦门市粉末冶金厂(以下简称粉末厂)所使用的青铜多孔元件烧结技术中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以及烧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罗纹式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同粒径的产品烧结等项技术,是粉末厂引进的专有技术。该专有技术是粉末厂经营青铜多孔元件产品的商业优势所在,属粉末厂的商业秘密。陈昆西、陈孟宗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自己投资的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横竹厂),已构成侵权,横竹厂作为实施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该院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1)横竹厂停止使用与粉末厂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烧结过程的温度控制、不同粒径统一烧结及罗纹式产品的制造等项技术;(2)陈昆西、陈孟宗各赔偿粉末厂经济损失13200.50元,横竹厂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判决后,粉末厂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4年多,仅判赔偿2万多元,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请求赔偿45万元。横竹厂、陈孟宗上诉称,粉末厂对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如将旧模具售给废品公司,将模具图纸提供给其他单位加工模具等,已使该技术公开,不存在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问题,请求驳回粉末厂诉讼请求。陈昆西也以相同的理由进行了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