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方益民诉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3-09-22 13:59       来源: 未知
原告方益民,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汉族,1号站注册页面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鄞县古林镇藕池村。

  委托代理人刘京莉,女,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1号站注册住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27号。

  委托代理人邱国青,男,宁波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黄鹏新村53幢406室。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姜颖,局长。

  委托代理人阚东威,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部。

  委托代理人刘昆义,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

  原告方益民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的第56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益民的委托代理人刘京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阚东威、刘昆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益民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作出的不予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审批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方益民在其在先专利申请已经取得授予专利权通知后,方提出在后专利申请,此时,其在先专利申请已被批准授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2.2.1节规定,应视为方益民未要求本国优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本局在2000年2月18日作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决定,以及在2000年7月14日作出不子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方益民的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