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岁女孩圆圆对“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这条已被许多剧院、音乐厅视为惯例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并以这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侵犯了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权为由,将北京保利剧院推上法院的被告席。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我国首例儿童状告剧院入场限制身高规定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圆圆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圆圆负担。
此案的起因是今年1月13日19时许,圆圆在母亲带领下来到保利剧院观看东方歌舞团文艺节目演出,但剧场却以其身高不够1.2米为由,拒绝她入场,使她最终没能看成演出。为此,圆圆以保利剧院“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1号站注册页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的规定,侵害了她接受综合素质教育的权利,给她心灵造成了一定伤害,请求法院判决保利剧院向其赔礼道歉;观看同等档次文艺演出一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北京东城法院今天在判决书中认定,1号站注册 圆圆与保利剧院之间是合同关系。演出票背面标明“1.2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的规定即为合同的内容。圆圆在接受入场券同时,已表示接受保利剧院的约定,剧院拒绝圆圆入场是在履行合同中有关规定,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
另外,法院认为“优惠开放”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能理解为剧院举办的任何演出都必须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圆圆认为剧院剥夺其接受综合教育权利的诉讼主张不全面,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今天判决结果,圆圆的代理律师姜忠新当庭表示非常遗憾,不服判决,将继续依法提起上诉。这位律师认为,保利剧院的限制规定只是一种行业规定,如果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服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