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日前对“乐百氏”钙奶广告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被判共同赔偿《小燕子》歌词作者王路的子女17万余元,侵权广告片将被全部收缴。
据《武汉晨报》报道,黄石人王路1956年创作了一组儿歌,1号站注册页面 发表在当年的《长江文艺》上,《小燕子》就属其中一首。作曲家王云阶看到这首儿歌后,将其稍作改动,并谱曲,成了广为传唱的歌曲《小燕子》。
受乐百氏公司委托,上海李奥贝纳广告公司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6万元版权费,获得了歌曲《小燕子》的使用权,并制作广告,但王路当时对此并不知情。1999年11月开始,“乐百氏”AD钙奶广告在全国各地播放,用的正是歌曲《小燕子》的旋律,但歌词却改成了“小燕子,小淘气,开开心心乐百氏……”
2000年5月21日,1号站注册 王路的4名子女以被告侵犯了其父亲的著作权为由,向武汉市中院提起诉讼,将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广而告之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广告带;以相同的广告费用在相同的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路享有《小燕子》歌词的著作权,广告保留了《小燕子》歌曲的旋律、对歌词所作的大幅度删改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歌词作者王路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广东乐百氏、李奥贝纳广告公司一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启事,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5万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并且3被告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另两被告不承担责任。与判决书同时下达的还有《民事制裁决定书》,采用《小燕子》作为背景音乐的AD钙奶健康快车产品的30秒、15秒电视广告片(包括母带及复制品)都将被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