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北海学生坠塔 县博物馆被告上法院

时间:2023-10-02 10:50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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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此地法院的一份判决给文物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如果某个“上了年头”的建筑物确定为文物却因这样那样的原因疏于管理,有人攀爬发生伤害事故的话,对文物有管理责任的博物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6月17日,北海市合浦县环城中学一名逃学的陈姓女生攀爬城郊的文昌塔时,1号站怎么注册的这座列为保护文物的建筑物三楼失足跌落,在花去近4万元治疗费后仍终身致残,家长随后将女儿所在学校和县博物馆告到法院。

    文昌塔不同于那些对外营业性开放的古建筑物,建于400多年前的这座古塔位于合浦县城郊外,虽然挂着“保护文物”的牌子,却一直无人看守。法院的判决出乎人们意外,博物馆要给予当事人13700多元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的这个判决认为,1号站注册平台县博物馆“对该塔安全保护设施疏于管理,铁门和塔门及‘禁止攀登’的牌子被破坏不及时修复,致使原告得以攀登该塔坠地受伤”。

    合浦县博物馆一位姓王的负责人认为,法院认定博物馆在保护设施上的缺失恰恰是《文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对文物的养护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不改变文物现状”的原则,不得添建、改建。“按照这一原则,文昌塔在事故前添建铁围栏和封堵塔门也是违法的,应该予以拆除。”他说。

    这位负责人说,博物馆对于这类建筑文物的管理,主要是检查自然损害情况,防止人为破坏。他认为只有所管理的建筑物倒塌,或所附着物、撂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博物馆才称得上存在过错。

  由于被定为文物的这类建筑物实在太多,这个判决给文物建筑的管理出了难题。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攀爬文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博物馆要为对方自身过错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怎么赔得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