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材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却未获得报酬,一教师为此状告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修改教材意见被采纳不能成为著作权人为由,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18日,宝山某职业技术学校的高老师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写信,对八年级思想政治材料中与国家现行法律矛盾的四处内容提出补正意见。同年5月26日,市教委复信高老师,1号站代理培训 称已将建议转教材编写组,并对其表示感谢。
去年7月,八年级思想政治教材第四次印刷出版。高老师经核对后认为新教材有三处内容是根据自己意见修改,遂要求市教委支付报酬,但遭到拒绝。
今年2月20日,高老师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出版社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8万余元。
审理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建议被采纳是否应支付报酬。高老师认为建议被采纳,避免了错误教材对学生的不良影响,构成了无因管理,同时自己主动参与教材修改,可视为教材编写者的合作者,1号站代理 对教材享有著作权。被告一方则认为高老师所提建议不具有独创性,原创性,不能成为著作权人。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教师,主动对教材的不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是关心学生,关心教材建设的表现,值得推广。至于所提意见被采纳是否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应视双方有无约定或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构成无因管理客观上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本案原告提出自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高老师未参加教材的编写,只是对个别不当之处提出修改意见,没有参加创作,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