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日前受理了浙江省首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其与杭州亚大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被告杭州希望亚大变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原告出资6万元,1号站代理: 亚大公司出资4万元。服务公司于2001年11月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由亚大公司代表费某担任。
上海希望森兰电气有限公司称,1号站怎么代理的? 公司成立后,原告及公司监事曾多次要求对服务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均遭服务公司拒绝或拖延。今年3月原告方代表专程从上海赶到杭州与服务公司对账,但服务公司费某却采取欺骗的手段单方面扣留了对账文件。原告认为服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和《服务公司企业章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故将服务公司和费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全的会计原始凭证、账册、报表、公司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所列的应向股东公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