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波阳县法院对一起承袭文革遗风在墙壁板上书写骂人标语的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1号站代理判令标语的书写人张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消除壁板上的辱骂语言文字所需用200元,并给付精神抚慰金500元。
原告王某系江西省波阳县一农妇,她与被告张某同住一村,二人曾因琐事积怨颇深。2001年5月9日晚,被告用毛笔在原告厨房外壁板上书写辱骂原告的言语,由于原告厨房后靠付公路,外墙使用木壁板充当,故过往行人均能看到,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面对羞辱,身为农妇的原告义然向法院起诉,讨要公道。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号站怎么代理的?被告张某虽一原告王某素有积怨,但其在原告厨房外壁板上用毛笔书写辱骂原告语言并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一定的影响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利的侵,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