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由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政局设计制作的《九寨沟票品专集》出售后,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北京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邮政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锦拍摄的摄影作品《原始森林》于1994年7月在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九寨沟》画册上发表,该画册在版权页的“摄影”一栏中采用集中署名的方式表明了作者身份,其中包括原告。2001年11月8日,中国旅游出版社开具了有关本案原告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归属证明。
为配合1998年3月26日地方选题邮票《九寨沟特种邮票》的发行,更好地宣传世界级自然遗产九寨沟,阿坝邮政局的前身阿坝邮电局于1997年3月18日,1号站怎么代理的?与被告鸿纳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鸿纳公司为阿坝邮电局印制“九寨沟专集册”1万册,单价29.8元,总价款29.8万元。合同有效期自1997年8月16日至1997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阿坝邮电局向鸿纳公司提供了《世界自然遗产·中国九寨沟》画册,鸿纳公司选取该画册中的部分图片,1号站代理独立进行设计并印制了《九寨沟票品专集》1万册。该专集版权页载明:“设计:李庆发 姜伟杰 向阳 刘杰 余强”、“监制:四川省邮电管理局”、“印制:北京鸿纳邮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邮电局”。版权页所列设计人中前两位为鸿纳公司聘请的美术设计人员,后三位为阿坝邮电局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