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在立案侦查后第一次接受询问或者被采取一定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了。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以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聘请律师
二、聘请律师的八大误区
(一)聘请律师不是多花钱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
(三)慌不择路病未必遇到良医
许多人并不熟悉法院的诉讼,在发生法律问题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寝室不安,心情慌张,急切地要找个律师,好把思想精神“包袱”抛给律师,于是,1号站代理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不加以任何的考虑、挑选,对律师的责任心、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等不加以考察、选择或者根本没有此种意识。大有饥不择食、慌不择路之感。要知道,病急乱投医不一定就能遇到良医。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知识爆炸的时间进一步缩短,律师的专业领域趋势越来越明显。事实上,没有一个律师能在所有的法律门类里都有专长,选择适合办理你的案件的律师才是最好的。不加任何比较和选择而聘请律师为自己代理的话,就像大龄青年找对象随遇而安一样,结果不一定幸福。
(四)聘请标准不等于竞价招标
现在有许多当事人在选择律师聘请时或者单位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时,仿佛是在竞价招标,哪个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低就能“中标”。当然,一个有职业道德和素养的好律师,是不会漫天要价或“看着当事人的口袋报价”,也不会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而是在法定的收费幅度内,根据处理案件所需要投入的工作量、时间,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律师的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等等合理因素以及国家、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收费规定,给出合理的律师费价格。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明白,聘请律师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和维护合法权益,不是为了节省点小钱而不顾案件办理的质量和其他你所要实现的。
(五)请律师不靠响亮保证
当事人就是喜欢聘请“搞得定”“摆得平”的律师,就是看哪个律师的胸脯拍的最响,谁下的保证越响亮就聘请谁。以此来作为衡量律师的能力的标准只能说镜花水月,要知道,事前作诉讼结果的承诺等这些都是为法律所禁止。试想,一个连自己都不遵守法律的律师,他有能力去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吗?
(六)看律师的“特殊关系”不靠谱
很多当事人衡量律师是否有能力的条件就是看律师是否与法官、检察员等存在特殊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很多当事人在与律师商谈委托代理事宜的时候,喜欢以探寻的口气询问律师在所要诉讼的法院里是否有“特殊关系”,有部分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这一心理,总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来透露其与某某法官、某某检察官等有什么特殊的过硬的“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也是极其危险的。试问:“关系”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试看:许多“关系案”、“人情案”最终还不是都得到了纠正。
(七)律师能力与头衔不一定挂钩
许多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时候,为了“面子”一定要请“有名气”的律师。殊不知,在我国目前法律专门人才还很紧缺的情况下(每十万人只有七八名律师),法律服务的马太效应使得绝大多数案源集中在少数知名或资深律师门下,可以说名律师是应接不暇的。但“最好的不一定是适合的,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再说名气与责任心、能力水平等综合素质并不一定是成正比。有的律师的职务很多什么兼职教授、什么委员、什么联络员、什么成员、什么特约嘉宾等等,甚至有的写不完还将名片设计成折叠式双面的。不懂的还真被吓着,认为头衔越多越好。某公司就曾聘请了某某律师,全国优秀律师、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一年是在收顾问费的时候来了一次,之后再没有见过,以后收顾问费都是叫律师事务所的内勤人员来的。请律师不能光看名气或光环。
(八)请律师不是找美酒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
三、聘请劳动律师的温馨提示有哪些
近来,劳动争议案件频发。我们每日都会接到大量咨询电话,也尽量安排时间接待当事人的面谈咨询。鉴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繁琐、复杂,尽管劳方胜诉比例居高不下,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仍具有极强的不可预测性。我们代理过大量劳方,也代理过不少资方,皆有胜有败,甚至先胜后败、反败为胜的案例也比比皆是。面临劳动争议案件困惑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请着重关注如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的执业资格
在聘请律师时,首先要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有各级司法厅(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二)律师及所在律所
对于面临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来说,律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异常重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律师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当事人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先确定选择相关法律服务方向的律师,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恰谈协商。
在每一位律师的背后,都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三)案件胜诉的承诺
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会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只分析有利因素,而忽略不利因素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四)委托合同的签订
经过协商,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同意办理聘请手续的,律师事务所会与委托人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一份由承办律师订入案卷,1号站怎么代理的?一份存律师事务所,另一份交当事人。
(五)律师费用的收取
在《上海市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每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具体收费标准上存在差异,这属于正常现象。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中,司法部门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严禁律师与当事人约定风险收费。
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付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聘请律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出具正式收款票据。
我们从不承诺案件必然胜诉、必须胜诉,但是,我们一贯承诺会以专业技能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或第一次接受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了。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