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律师在执业中有哪些权利?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律师有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和自行调查取证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一、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是关于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的规定。由于大多数律师代理或者辩护都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产生的,所以法律就委托关系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被委托律师的义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在有正当理由,或者法定情形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本款规定了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三种情形: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委托事项违法,是指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但可以拒绝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委托,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非诉讼活动的代理过程中。例如,委托人向律师详细了解我国税法知识后,有意从事偷税行为,或请律师参与谈判,而谈判中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国家法律,如何在进出口贸易中逃避关税,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当然可以拒绝代理,拒绝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委托人隐瞒事实,极易把代理或辩护律师置于不利的境地,甚至在法庭上非常尴尬。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委托人隐瞒了事实,律师的代理或辩护行为再进行下去,于法无据,而律师又不能违背自己职业性质去揭发委托人,所以法律规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辩护,1号站代理抽水 是非常正确的。
二是律师负有忠实、诚信义务,不得随意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一般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因为,律师与委托人已经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律师应诚挚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当事人找到律师寻求帮助时,一般都是陷于法律的困境,作为律师应当及时有效地提供优质服务,而不能轻易拒绝,1号站代理最高 所以无论是接受委托时或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都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努力劝服委托人放弃违法行为,只有在无法制止和劝服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合同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二、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是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按此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司法机关批准,只需要拿“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律师了解案情、准备辩护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而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page]
三、阅卷权
《律师法》第34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享有阅卷权,是顺利开展刑事辩护、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案卷,达到掌握事实和证据,熟悉和了解案情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
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其次,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即该律师与本案当事人已建立了委托关系,或者已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他才能享有本案的阅卷权。反之,如果律师未与本案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未接受法院指定,则无权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再次,律师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本案的线索材料。
第二,法院、检察院所负的义务。
作为拥有案卷材料的一方,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当给律师阅卷的必要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这里要强调的是: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应提供全面、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法院自行调查的重要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检察院在法庭上出示的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应给律师合理长的时间。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卷甚至上百卷,但是有些法院从立案到开庭往往只给律师几天阅卷时间,律师根本不可能充分阅卷。
第三,律师对于在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
这是对律师阅卷权的限制,也是律师保密义务的应有之义。
查阅案卷时,律师应对案卷中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阅读,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应注意研究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所控事实是否存在、案件性质和危害结果是否严重。律师在查阅案卷时,一般首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如刑事辩护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要查阅起诉书,了解起诉书的内容;民事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可以通过阅卷了解被告答辩状的要点及主要依据。对于发现的疑点、矛盾和重点问题,律师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应存入律师事务所档案。摘录笔录要注意客观、全面,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两方面情况都应摘录,防止主观片面;要注意摘录原话,防止断章取义;摘录要注明出处、页码、时间等。
四、申请调查取证权和自行调查取证权
《律师法》第35条是对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和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主要有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两种情况。这两种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体现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对于有作证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作证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作证;律师承办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调查取证和搜集必要材料,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前提。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及其行使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不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无强制力。
第二,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做的记录,可以要求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被调查人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但该记录不具有诉讼笔录的性质,仅属于证据材料。
第三,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意见书和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应附卷。[page]
五、辩论权与辩护权
《律师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的辩论权与辩护权。为确保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地行使辩论权、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赋予了律师广泛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质证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或对方当事人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
第二,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在法庭上,律师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发问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发问的内容正当、必要,法庭就应当准许,不应予以限制或制止;律师发问的内容需与案件有关,否则将被法庭制止或被发问人拒绝回答;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询问,被问人有义务据实回答,法庭对于律师发问情况和被问人回答的内容应记录在卷。
第四,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辩论机会均等;律师有权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相互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进行辩论的权利,不准随意责令律师退庭。
第五,对法庭的询问拒绝回答权。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因为开庭前有关律师担任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委托书和公函已经提交法庭,法庭是在认可了律师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后,才通知律师出庭的。
六、人身权的特殊保障
《律师法》第37条是关于对律师人身权利实行特殊职业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