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2岁的少年写下借条,一号站代理 如今少年长大成人,债主也找上门来。日前,徐汇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1999年1月, 12岁的小强在舅舅周闵的要求下写了一张书面借据: “因读书要钱特借钱5000元,口说无凭特立此据。立据人:周强、借钱人:周闵”, 9年过去了,眼看小强即将大学毕业,舅舅拿着这张字据要求小强归还借款。今年5月,舅舅将小强告上法庭,舅甥对簿公堂,对于当年借款一事各执一词。
周闵称,当年,在私立初中上学的小强要交学费,一时凑不出钱,小强的母亲向自己借了5000元,并口头约定待小强成年后由小强来还钱。当时小强只有12岁,是小强的母亲让他写下借条的。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自己又是长辈,所以碍于情面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现在小强马上就要大学毕业、有还款能力了,金牌1号站总代 才提出归还欠款。谁知连发了两封挂号信给小强,他都未作答复,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立即归还借款。
小强表示,当时自己读初中预备班,那天一个人在家,舅舅说:“我要给你妈5000元。”没说理由,他就叫我写借条,于是他一个字一个字说,我就照写了。后来他有没有给我妈钱我也不知道。我当时还小,对5000元也没什么概念。这些年来,舅舅从未提及借款之事。如果父母当年确实向舅舅借钱,应由父母写借条,自己当时无行为能力,对所写借条不负法律责任。
小强的母亲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调解。她表示,当年周闵的确拿出5000元,但不是借,是赠与。后来舅甥两人写借条一事,自己不知情也不在现场,后来才得知小强应周闵的要求才写了 “借条”,但她并没有在意,只认为是周闵为了让外甥记住给钱的事而写的。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原告提供的借据,很明确地载明被告是 “立据人”,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当时年仅12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他人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被告的该行为因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而归于无效;原告主张被告的母亲向其借款,却要求被告还款,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