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一号站代理 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包含工资、奖金、津贴、提成、补助等劳动报酬在内的欠条,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金牌1号站总代 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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