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怎么注册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侵权判断

时间:2023-09-22 13:48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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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由于原告一般难以提供被告产品制作或设计方法的确凿证据,1号站注册页面因此专利法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原告只需提供被告利用一定的方法制成的与用原告专利方法制成的同样或近似的商品,而由被告承担证明其商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的责任。但是被告公开其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方法,1号站注册使如何在诉讼中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成为这类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需要法院在证据交换、开庭、鉴定、当事人阅卷、撰写裁判文书、归档等各个环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决定相关证据的披露程度,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案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从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原告蔡品杰、张建平

    被告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兆信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

    蔡品杰、张建平和陆才安是专利号为ZL98110643.9的“商品真伪的电话──计算机查询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兆信公司”)从事电码电话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上海兆信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信公司”)是其在上海设立的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两公司使用的电码电话防伪技术采用的方法,与蔡品杰等人的专利方法完全相同。“海南兆信公司”原使用王浩然“通用产品防伪标记”、陈明发“密码防伪标识物”的实用新型专利与蔡品杰等人的专利方法相同,现王浩然、陈明发的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蔡品杰、张建平认为两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陆才安向法院提出申请放弃本案原告的诉讼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

    鉴定专家经实地对被告“海南兆信公司”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比较后认为,“海南兆信公司”的防伪查询技术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系统结构和查询步骤的技术特征等同;“海南兆信公司”的防伪查询技术与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商品代码的生成步骤不相同也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