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日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手机1号站app 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空调室外机拆除,另选位置安装。
徐某与朱某系邻居,均居住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14号宿舍楼中。原告住303室,被告住302室。原告诉称:被告将室外空调机安装在原告主卧室窗外,且高出原告窗户30公分。夏季该室外空调机散发出的热气直接侵入原告的主卧室,手机1号站登录 其噪声影响原告睡眠,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
经有关部门检测,在22点33分时,被告空调噪声为57.1分贝,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55分贝的标准;从现场勘验结果看,被告的空调室外机高出原告卧室窗台17公分,距离只有34公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故原告诉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