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泉,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位普通市民。两年前因为租赁柜台做生意的事,打起了官司,手机1号站登录针对租赁合同中对方是否存在欺诈问题,他一直苦苦追问了两年。
1999年10月20日,辞去了某饭店厨师长工作的王永泉,与北京金三元公司签订了转包百盛美食商场8号档口的协议书。据王永泉说,当初辞掉干了4年多的工作主要是考虑到金三元提出的条件优厚,即协议上所说的“转让费共30000元”,“按结款额的1%”“交纳管理费”。这样算来,自己能够小赚一笔,比每月2000元的工资应该是要强多了。
王永泉介绍说,手机1号站app他如约进入8号档口工作。谁知刚干了一个多月,百盛商场突然通知该档口将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王永泉大吃一惊并与其争辩,才知道金三元与百盛美食商场所签订的《联销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有效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双方联销目标每月不低于13.5万元”“甲方(即百盛美食商场)每月从该档口销售额中提取32%(该提取额应不少于43200元)”,“乙方(即金三元公司)不得将专柜转租”。据王永泉说,上述情况金三元公司事前从未向他说明,否则他是绝不会与其签订协议书的。
因此,2000年5月,王永泉向金三元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院起诉,认为:金三元公司明知《联销合同》中规定不得将柜台转租,而将其转租,因此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此案于8月底开庭,法院认为,金三元负有将《联销合同》全部内容告知王永泉的义务,而金三元在不履行此义务的前提下与王永泉签订合同,属欺诈行为。9月,法院认定金三元公司与王永泉所签转包协议无效,判决金三元公司赔偿王永泉经济损失并返还全部转让费用。
金三元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三元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证明欺诈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王永泉无法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事先未被告知《联销合同》条款,因此不能证实金三元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且,“转租”与“转包”是两码事,金三元公司只是将8号档口承包给王永泉,不算越权转租。但当记者向其询问此案中的“转包”与“转租”有何实质差别时,律师的回答则显得十分含糊。
2001年9月4日,本案二审开庭。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永泉与金三元签订的协议上写明了8号档口是“由甲方(即金三元)与百盛签约的”,所以推断王永泉已知晓《联销合同》的存在,对此王永泉无法举出有力的反证。10月15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延庆县法院重审。2001年12月20日,延庆县法院对此案重新作出审理:驳回原告王永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