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中远汇丽”状告辽宁日报社所属《球报》侵害名誉权一案有了初步结果。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辽宁日报社主办的《球报》在2002年1月17日刊登的关于《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报道,使读者对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涉黑的疑虑无法消除,1号站登录中心 该报道中涉及的事件发生过程尽管客观存在,但“神秘中间人”的陈述实际上是在向媒体撒谎,欺骗公众,这就必然导致该报道内容的虚假、失实,违反了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球报》未尽审核义务,使虚假、不实报道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但原告未提供受到经济损失的依据,仅以报道发表的日期“2002年1月17日”而酌定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21.17元,并据此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手机1号站app 法院对原告的索赔请求难以支持。
法院判令,被告辽宁日报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在《球报》头版上刊登向原告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