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和案号
案由:不服专利行政复议决定、要求行政赔偿
案号:一审(1998)一中行初字第110号
二审(1999)高行终字第16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刘景文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宜;审判员:张宏伟;代理审判员:赵宇晖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陶某某,女,43岁,某研究所工程师。
被告:知识产权局。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7年12月5日陶某某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产局)逾期5年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1000000元。知产局于1998年3月4日作出第381号复议决定,1号站登录中心 认为“该案审查时间过长我局确有责任,但申请人的1000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理由
陶某某认为知产局的第381号复议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
被告的答辩意见
知产局认为其对陶某某专利申请的审查虽时间较长,1号站登录 但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陶某某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要求予以维持其第381号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