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手机1号站app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纠纷案件中,依据原告大湖(天津)新鲜食品果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被告天津大亨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大亨牌”1升装和2升装的巴西橙汁饮料产品。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作出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的裁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临时禁令”。该院作出的这一裁定,是天津法院首次按照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使用的“临时禁令”。
天津一中院于今年4月受理了原告大湖(天津)新鲜食品果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大亨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天津市天环家世界商贸有限公司超市中出售的巴西橙汁1升装和2升装鲜橙汁饮料包装瓶的瓶盖及果汁瓶提手与原告的同类产品完全一致。原告的上述包装瓶的瓶盖和果汁瓶提手已于2001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被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裁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第ZL01318406.7号、第ZL01306870.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大亨牌’1升装和2升装的巴西橙汁饮料产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要求各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裁定书中所涉及的被告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