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超市对顺手牵羊者罚款 法院判定应予退

时间:2023-09-11 13:03       来源: 未知
浙江省丽水市一家超市遇到消费者拿了商品没付钱而对其进行罚款,手机1号站app被当地法院判定属非法得利,要求其返还。近日,这一事件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
    原告丽丽系丽水市莲都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02年8月4日下午,1号站登录中心丽丽和小伙伴小龙一起到家友超市丽水分公司找小龙的弟弟,丽丽在超市里发现一只价值14.5元的小包后放入裤袋,走至非购物出口处时被保安拉住,并将之带到值班室。同时超市设法通知了其监护人,并要丽丽书写了“事情经过”。丽丽之父按超市要求付了五倍于原货品价格的赔偿之后,发现超市所开据的是“家友超市失窃处理单”,而非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单据,于是认为超市有偷漏税之嫌,且超市没有罚款权利,双方产生了争执。女童父亲认为超市侵害了女童人身自由权,以女童名义将超市告上法庭。

    原告在诉状中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对其非法搜身,并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抄“认罪书”,严重侵害了一个8岁女童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给其留下了心灵创伤,并且被告的五倍罚款也属非法,为此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返还不当得利7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作为8岁小童写不出条子上的完整句子,不是原告自愿所写,被告对原告处以五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严重污辱了原告的人格,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告代理人则认为被告未强制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事情发生后超市积极寻找原告家人,原告虽在超市,但不能说是强行限制,原告写了事情经过,并非属“认罪书”,72元属赔偿款,并非罚款和不当得利,赔偿款属合同行为,双方是自愿履行的,履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判定,原告所诉超市的搜身、限制自由等行为证据不足,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同时超市对原告的处罚行为也没有法律依据,五倍罚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