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满嘴理由的官司为啥输了?

时间:2023-09-05 14:29       来源: 未知
 原告江苏省沭阳县十字镇村民江某,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要求被告胡某和被告某运输公司给付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近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沭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某收到判决书后百思不解:“我满嘴理由的官司为啥输了?”
    2001年8月15日晚约9点40分左右,1号站代理待遇原告江某在该县十字镇一中小学附近摔倒在地,被当地群众发现后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原告江某送往该县十字镇医院抢救,后又送往该县中医院治疗,住院16天,诊断为“脑挫伤,坐挫伤,颅底骨折,右颞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5369元。原告江某系主动出院,出院后注意事项为“继续预防感染性用药,卧床休息3个月,调理饮食,随诊。”原告江某伤情经沭阳法院委托法医鉴定,原告江某右耳重度听觉障碍构成九伤残,花去鉴定费250元。

    诉讼中,原告江某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的面额为10元的车票为补充客票,系某运输公司从地税局领取,该车票2001年7月24日由该县胡集站工作人员在某运输公司领取,并于2001年7月底售出。原告江某称其从江苏省江阴市乘坐被告胡某的大客车回沭阳,被告胡某、被告某运输公司对原告江某的诉称和诉讼请求全部予以否认。沭阳法院调查该县公安交警大队,卷宗载明:案发时原告江某不知道自己乘坐何人客车,基本情况也不清楚。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某持有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十元补充客票,属不计名,且流动性大,又不具有排他性。从江苏省江阴市回沭阳的客车次数较多。认定原告江某乘坐被告胡某的客车依据不足,原告江某虽有被摔伤的损害后果,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原告江某的损害后果与二被告有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江某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