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有限公

时间:2023-09-19 10:51       来源: 未知
原告:吴冠中,男,1919年7月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三泓,上海市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朵云轩。

    法定代表人:祝君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小京,1号站最大总代是谁?上海朵云轩职工。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凤凰1号站代理上海市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负责人:黄豪。

    委托人代理人:王寅生,上海市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冠中因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吴冠中诉称: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画《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去轩这幅系假冒原告署名的伪作。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赠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拍卖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应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上海朵云轩和被告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事项达成协议。1993年7月27日,上海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拍卖有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与被告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委托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画《毛泽东肖像》;估价为30-35万港元;备注栏中载明:拍卖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拍卖有限公司将其征集和上海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图录》中编号第231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右上角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35万港元。拍卖有限公司除将《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上海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上海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