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社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利强,1号站最大总代是谁?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晓东,凤凰1号站代理广东省佛山市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应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省南海市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帮基,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退休干部。
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宝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仕公司)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我公司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公司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1、我公司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抄袭他人的产品和已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其中包括我公司。现在,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可以找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理,应当驳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表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上部的储水瓶外形为透明的头盔形,通过透明储水瓶可见到内有一圆柱形净化器,净化器后面竖立一条圆管状的排气管。从储水瓶前部与圆柱形的瓶体上端是半圆孤状的凸檐,凸檐上有两个小圆形保温、加热指示灯,下面有一心形的出水开关;从立体图看瓶体正面,两侧向内凹的曲面,瓶底下部有一条平行线,底前有一凸出的三个半圆弧形花辨式的接水盘,其内为竖条图案;后视图可看到储水瓶上部心形盖子的形状,盖子边缘有4个长方孔,底座上面右侧设计了竖向长条状的电源开关和电源接线孔;右视图所表示的瓶体置于储水瓶的凸檐即“头盔”帽檐的后边,凸檐的整体形状为近似帽檐状,檐尖略低,与瓶体形成60度角,表面可见到指示灯,底座与接水盘连为一体。
被告家乐仕公司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与原告富士宝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较:1、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为同一类。2、被控产品的储水与专利产品的储水瓶均是头盔形的透明体,两者的视觉形状近似。3、被控产品瓶体的形状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形状相近似。4、被控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与专利产品的瓶体凸檐设计相近似。5、中间指示灯的设计位置相近似。二者区别在于:1、被控产品的顶部为非透明材料制作的水盖;接水盘、净化器、出水开关与专利产品不同。2、被控产品的瓶体有装饰图,专利产品的瓶体没有装饰图。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是:家乐仕公司生产的GD601、GD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公司96308427.5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原告富士宝公司多年来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通过采用一系列的营销、奖销、回扣等方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沈阳天虹电器经销部、北京天河物资供应站、山东淄博联华百货站等83个一级经销单位;北京怀柔县百货大楼、北京房山县商业大楼等500个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知悉公司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订员工手册,注明“对公司的业务秘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记录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受到严肃处理”。富士宝公司的专利产品1996年的销售额是1亿元,1997年为683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