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总纪理。
委托代理人:何光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兰,河南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生,男,32岁,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江华,河南省许昌市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顺兴,1号站最大总代是谁?河南省许昌市求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因与被告郑学生、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许继公司诉称:被告郑学生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凤凰1号站代理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被告爱特公司采用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学生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学生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5万元;判令郑学生和爱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学生无答辩。
被告爱特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4年12月10日,在告许继公司的前身许昌继电器厂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继电保护电力线载波设备许可权和技术秘密合同”,以有偿技术转让的方式受让西门子公司的继电保护和载波技术。根据合同的约定,许继公司于1985年12月21日向西门子公司支付620446西德马克,用于购买载波设备许可证资料,并于1986年5月至同年8月派被告郑学生到西门子公司进行技术培训。之后,许继公司组织了包括郑学生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该载波机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开发了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的研制工作。1992年1月,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技术成果通过了机电部、能源部的鉴定,后投入生产,效益显著。许继公司分别在1987年、1989年对本单位的产品底图蓝图、工艺资料、技术资料等制定过保密规定。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技术研制过程中以及研制成功后,该公司都进行了保密管理,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转让与技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