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参加如下海事海商仲裁和诉讼案件:
1、船舶救助、共同海损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2、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碰撞,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与海上、 通海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触碰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3、提单、运单、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涉及的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争议,1号站平台总代以及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4、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或集装箱及其他装运器具的租用、租赁,1号站总代理或者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经营、作业、代理、拖带、打捞和拆解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5、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所有权、优先权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6、国际远洋、国际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运输保险、海上开发资源保险及其再保险,以及船舶保赔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7、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集装箱或其他装运器具的买卖、建造和修理业务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8、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抵押贷款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9、货运代理、物流、船舶物料供应、船员劳务、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等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0、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1、海事担保所发生的争议或诉讼。
12、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或与海事有关的争议。
13、其他海事诉讼案件。
14、海事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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