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律师所应用的律师信(lawyer’s letter)既包括了律师受委托人的指示向特定对象就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发出的信函;也包括了律师向委托人出具的关于受托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的各种形式的信函,凤凰一号站如传真、意见书等。英美律师在实践中所出具的律师函从形式和格式上看与私人信件相类似。一号站与1号站平台与国内律师将律师函视为较为正式的要式法律文书的认识有明显的区别。英美及香港律师均将律师函称作律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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