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曹某与余某以及其所在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某的法定代理人应负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的70%。驳回原告对被告学校的诉讼请求。
原告曹某与被告余某是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去年10月一天,一号站平台两人课前在教室外走廊玩拉“雪撬”游戏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原告右手尺桡骨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1号站官网平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赔偿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医疗费等,共计4.690.39元,并要求其所在学校负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校内进行正常的游戏活动中因不能归责于双方过错而发生意外损害的后果,可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过错,不随担过错赔责任,但对学校是否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本案中鉴于原告受到的损害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尚不严重,为合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积极开展丰富有益的教学活动,从更大范围内保障和有利于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对被告学校在本案中可不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和承担裣责任。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非两被告侵权过错造成,且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