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据公开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2016年10月4日)最高院总共发布了69个案例,其中刑事方面案件14个。可以预见,这些案例的公开发布,会极大地促进中国刑事应用法学的发展。记得王泽鉴教授曾说过中国大陆之所以法律研究不发达,跟中国司法判例不公开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专家教授接触不到活生生的案例,导致很多教材和课堂教学都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无法培养真正有用的实践性人才,也导致理论缺乏实践的滋养而无法获得健康的成长。
在广大专家学者的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潮流,从2011年开始,陆续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院网站上公布指导性案例,供司法实务工作者借鉴参考,同时也为广大法律研究者提供了鲜活的素材,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大业,也实在是法律公开公正的体现,顺应了中国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
为了规范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写作和发布,为了提高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效果,最高院在2015年5月专门下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指导案例的写作,发布以及使用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认真学习这些细则,对于司法实务工作者来说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首先,这些指导性案例肯定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并且裁判说理充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今后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律师在日常案件的代理中,也会搜集一些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案例供法官参考,但这些案例不是存在说理性不足,就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等,无法达到让法院实际参考使用的效果。
其次,这些指导性案例非常权威,从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都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并且出自最高院之手,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尽管市面上也有很多各地法院、各大律师事务所自己搜集整理的案例出版,但由于作者的地位,其权威性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推荐案例的工作不仅仅限于法院内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社会上各界人士,只要发现有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都可以进行推荐。对于律师来说,如果在代理的案件中确实有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且该判例说理充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好,不妨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或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让自己的名字进入指导案例,让自己被采纳的观点成为司法认可用于指导类似案例的观点,不是执业历程中的一种荣耀吗?
第四,由于中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跟英美判例法国家不同,指导性案例能起到权威指导的作用,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也就是说,法官判案件时依据的仍然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不能是指导性案例。
第五,对于法官来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最高院强调承办人员应当查询指导性案例。那么,对于律师来说,为取得好的代理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查询指导性案例。由于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律师不能等到案件来了再来查询,而是平时就要勤于学习指导性案例,对这些案例体现的精神和适用的范围了然于胸,在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预判案件就有极大的优势。如果说以前老律师的经验对于接下案件有帮助,那么现在掌握大量司法判例的年轻律师对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更具有独到的优势。
第六,律师要勤于学习指导性案例,1号站官网平台同样要善于运用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是一座宝藏,指导性案例还是一把利剑。我们能从中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判理由和思路,同样我们还可以提交指导性案例给法院,他们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如果说代理律师随便从裁判文书网上下载几篇能够支持自己的判例提交给法院,对方或者法院都可以说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各地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你们提交的案例他们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是,在《细则》里,一号站平台最高院明确了“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鉴于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地位,而且案例会越来越多,律师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必须不断地加以学习。现实的问题是,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发布,新的指导案例又会改变旧的指导案例,所以,律师的专业化团队化就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那种单打独斗全面开花的律师必将无法胜任这个需要优质律师服务的法治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