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号站登录 被告陈某因修船除锈时使用的磨光机电线漏电,造成了原告王某施工时触电倒地受伤,造成骨折的事实,故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5140.8元。
2001年6月底,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均在某船舶修造厂对渔船进行保养维修,被告承包了铲除铁锈的项目,原告系电焊项目项的工作人员。7月1日上午,王某的工具从渔般上掉下,1号站登录 王某于是从铁架下去捡回工具。没想到就在他把手搭在船沿边准备上船时,一阵电流将他从三米高处击到了地上。经医院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第一、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779.2元,并遵医嘱休息至当年10月。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被告陈某使用的磨光机漏电,导致渔船船体带电,原告王某在该船施工时触电倒地受伤,被告对其医疗、误工等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