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人身损害赔偿及名誉权纠纷案。
据原告诉称,1号站登录 2001年9月21日中午13:00时许,原告从大儿子处走回自家的路上突觉内急,于是就顺路走入以前自建的厕所方便。刚蹲下不久,突然从头顶上倾下一些物质,味道恶臭,原告往头顶一摸才知道是臭水,恍惚间又是一泼,原告急忙边穿裤边立身,这期间又连淋两次臭水,致原告从头顶到脚浑身湿淋淋,且臭气冲天。原告起身一看,原来是被告陈小友手持小桶装另一厕所(该处有十来个厕所)里的屎水泼原告。原告一看气得浑身发抖,高声质问陈小友为何如此,陈小友反口大骂,陈小友之子手持铁棍从家中出来,冲到原告前面挥棍砍下,原告用左手抵挡,结果前额及手臂被击中,致青紫瘀血肿。陈小友及其子除在厕所里打原告外,还欲将原告按入厕池里让原告吃屎喝尿。正纠缠中,被告陈忠鼻从家里跑出来,高喊着:“给他死、给他死,将他抱入厕所里吃屎。”并冲到原告面前,左手抓住原告胸口,右手出拳击中原告前胸。被告等人对原告采取打、推、拉、按、压等手段要将原告塞入厕池里吃屎,幸好有同村村民看见及时阻止,被告才停手没打,但仍将原告拖到村公路上辱骂。
原告今年75岁,一生诚实做人,辛勤劳作,敬老爱幼,在村里名声很好。原告如今儿孙满堂,本想安度晚年,不料却遭受被告的侮辱、殴打。被告的行为不但使原告的人身及名誉受损,同时更让儿孙在村里被人嘲笑,难以立足。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殴打、侮辱原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820、58元,包括:医药费4335、58元,1号站登录 住院伙食补助费165元,护理费550元,交通费4400元(原告儿子二趟回泉的飞机票),原告伤情鉴定费370元,共计9820、58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小友、陈忠鼻、陈俊英等人则答辩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长期结怨,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答辩人总是一忍再忍。原告故意扒下裤子蹲在答辩人陈小友门口破厕所非只一次,答辩人陈小友的妻子、女儿出入门口常因此担惊受怕。为此,答辩人曾多次要求原告停止这种侮辱性的挑衅,但原告不但不听劝告而且愈演愈烈。面对这种无法劝告,欲打不能、欲骂无用的情况,答辩人于2001年9月21日,在原告再次跑到答辩人门口的破厕所脱裤子蹲下时,用蚶水泼向原告,没想到原告不但不知羞,反而借题发挥大吵大闹,在派出所、村委会及乡邻的多次调解下,都不能和解。原告在起诉状中无中生有,编造答辩人如何殴打及侮辱他的事实,借以再次达到欺负答辩人的目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同村村民,2001年9月21日13时许,原告走到被告陈小友家门口的破厕所解大便,被告陈小友以原告到其家门口的破厕所解大便是侮辱性的挑衅为由,从其家中围墙边泔水桶里舀泔水泼向原告解大便的破厕所,致原告衣服湿透,并伴有股臭味。随即,原告在与被告陈小友争执过程中,被告陈忠鼻与陈俊英参与推拉原告吴天助,致原告受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事后,经鲤城区江南镇新塘村民委会及江南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原告于2002年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鲤城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陈小友门口外的破厕所大便时,被告陈小友从其围墙内朝原告泼洒泔水,致原告淋湿,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被告陈小友向原告泼洒泔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被告辩称原告的行为有伤风化及有挑衅性,仅有被告方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辩解不予采纳,三被告辩解原告的行为有过错,但未能举证,不予采信。在被告陈小友泼洒泔水后,三被告强行抱原告出厕所时,致原告轻微伤,为此,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经济损失12020.58元,法院予以部分采纳。鲤城法院一审依法判令被告陈小友等人赔偿因泼洒泔水等行为给原告吴天助造成的经济损失800余元,被告陈小友应在原被告所在鲤城区江南镇新塘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公开向原告吴天助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上一趟厕所竟然引出一场官司,让双方当事人都要为此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这是谁都不会料想得到的。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都是同村村民,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何必为一点小事斤斤计较,在这场纠纷中,要是谁能想到“退一步海阔天空”,也许就能化干戈为玉帛,风平浪静,和睦相处。看来,继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公民的社会公德教育,努力提高村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努力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是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