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刑法学著名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现读者只有付费后才可以成为网站的会员、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包括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陈教授以该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兴良教授在创作完成三部作品后,即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出版社出版发行此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种许可的后果仅应视为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纸张)上并为公众所接触。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此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因此,数图公司的行为阻碍了陈兴良以其所认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1号站登录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002年6月27日,海淀区法院判决数图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陈兴良的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八万元。
“彝人制造”对擅自制造说“不”
1999年底,1号站登录中心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签约艺人、音乐组合“彝人制造”制作了首张演唱专辑磁带《彝人制造》,并为此拍摄了音乐电视。同时,鸟人公司授权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发行载有版权保护声明的该专辑录音带。2001年2月,鸟人公司发现北京市场上有广东威雅公司非法制造,北京好友世界公司和快乐城堡公司销售的音乐VCD光盘《彝人制造》。其中,未经鸟人公司许可,使用了10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和两首歌曲的音乐电视录像制品。鸟人公司认为三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至法院。200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并销毁库存《彝人制造》VCD光盘,在《南方周末》报上公开向鸟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30万元人民币。2002年10月,经市高院主持调解,威雅公司同意向鸟人公司当庭口头致歉,支付赔偿金25万元并承担二审诉讼费;好友世界商场公司及快乐城堡购物中心公司各赔偿鸟人公司经济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