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实业公司轻信犯罪分子的高额息差引诱,将200万元资金存入指定开户银行,结果巨额资金被骗取。公司状告银行索赔又一审败诉,教训惨痛。
1997年1月31日,1号站代理 张伟国、倪朝荣两人以支付高额息差为诱饵,骗取这家实业股份公司融资。该公司出具本票200万元,在倪朝荣指定的农行静安支行开立存款帐户,存入这笔资金。期间,1号站代理培训 倪朝荣以验看印鉴为由,从公司财务人员处骗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偷盖在事先准备的空白贷记凭证上,然后划走帐户内的198万元。事后虽经有关部门积极追讨,但仍有57.4万元无法追回。
去年年末,该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冒领存款的贷记凭证上偷盖原告公章,而银行方未遵循贷记凭证管理和划款审核规定,致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损失57.4万元。银行方面则称,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该事件系原告未妥善保管公司印鉴所致。
法院认为,原告198万元资金被骗,系原告未妥善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银行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