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二负责人发生口角 互为名誉权被告

时间:2023-09-05 14:22       来源: 未知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民名誉权纠纷案,原告(反诉被告)刘英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凤互相指责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1号站代理待遇赔偿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若干元。
   原告刘英与被告张凤分别是门头沟区滨河公园中老年活动站和向阳健身活动站的负责人。2000年7月,刘英的活动站的电线被人卡断、门锁的钥匙孔被人堵塞,便怀疑为张凤所为,凤凰1号站代理主管于是双方因误解产生矛盾。刘英与张凤组织中老年活动共用同一电线线路,由于该线路经常出现断电故障,更加深了双方的矛盾。2001年11月14日7时许,张凤的活动站准备活动时发现没电,此时刘英的活动站有电并正在活动,张凤即到刘英的活动站向其质问,双方发生口角,并拔掉了刘英活动站正在使用的录音机插销,双方发生了争吵。为此,二人双双走上法庭,欲让对方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经审查,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人均系自己活动站的成员。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有关对方侵害自己名誉权的相关证据。

    门头沟法院认为,刘英与张凤组建活动站的初衷是组织中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强身健体。双方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矛盾,未能正确解决,进而发展到争吵、谩骂,该行为既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悖于组建活动站的初衷,亦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双方不能正确解决矛盾,发生争吵、谩骂的行为,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应当指出,法律规定的公民名誉权,是指公民自己保持并维护个人道德、品质和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刘英、张凤各自主张对方侵害自己名誉权,均缺乏证据证实。双方争吵、谩骂的行为,是不能正确解决矛盾的表现,不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故而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