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号站官网平台 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结一起拍卖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邮拍卖公司返还原告胡某两件邮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年近六旬的胡某诉称:2001年11月,我到北京,把自己的两件邮品(即:1946年免资军邮实封1件、大清贴两分邮票蟠龙封1件)交给中邮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鉴定,刘某同意接受拍卖委托。同年12月,刘某电话中称我的两件邮品被其转让给朋友。不久,该公司汇给我500元。
胡某认为,特殊时期的军邮实封有非凡价值。该公司违约,私自低价处理他的两件邮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针对胡先生指控中邮拍卖公司违约问题,该公司反驳道:我公司汇给胡某的500元,一号站平台 不是邮品转让费,而是让胡某把邮品放在我公司的“放心钱”。我公司虽然接受胡某的委托将其两件邮品参与拍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拍卖须订立书面合同。由于胡某迟迟不与我公司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使我公司不能将其送拍的两件邮品正式进入拍卖程序。既然胡某提出对我公司给其500元“安心费”不满,那么我公司愿与其解除委托关系,将两件邮品原物返还。
法院认为,尽管中邮拍卖公司签收了胡先生送拍的两件邮品,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中邮拍卖公司由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两件邮品应予返还胡先生,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