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夫妻联手告“二奶”案,日前由玉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据此间的玉林日报报道,1998年,1号站的骗局 家住广西北流市城区的甘老板不期遇上年轻漂亮的卢某,两人“一见钟情”,相见恨晚,很快擦出了“爱”的火花。尔后,两人来往密切,多次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为维系见不了阳光的两性关系,甘某分别于1999年9月、dz1号站 2000年8月分两次出资共5万元为卢某购下一套商品房以金屋藏娇。在购房过程中,甘某是以卢某之名签订购商品房合同,交购房款,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事后,甘将房屋所有权人为卢卢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卢收执,而交购房款的两张收款收据则在甘手中保管。2001年,由于卢不愿与甘继续维持其地下情人关系,而导致情人间反目,甘便以购房款属其所付,要卢退出房屋。遭拒绝后,甘于2001年8月以卢诈骗其财物为由向北流公安局报案,后北流公安局认为诈骗事实不成立。
同日,甘某与妻子罗某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北流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屋权属归其两人所有或判令卢某返还购房款5万元。
2001年10月15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该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商品房经济来源5万元虽是甘与罗的夫妻共有财产,但该屋已公示登记为卢的户名,已物权化,原告主张该房是其夫妻共有财产,理由不充分,应予以驳回。甘与卢之间形成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为社会道德所不容,为法律所禁止。一审法院判决对卢的非法所得的商品房应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同时驳回甘、罗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甘、罗夫妻俩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上诉人甘某出资5万元为卢购买商品房,从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看,均符合赠与关系的法律特征。讼争房屋的购房款虽来源于甘,但该房屋初始登记为卢所有,卢属该房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甘或他们夫妻俩从未对该房拥有过合法所有权,因此,应认定上诉人甘赠与被上诉人卢的是购房款5万元而并非房屋。两上诉人主张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权属归其所有,于法无据。甘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罗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甘为保持与卢的不正当关系而赠与的行为,尚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个人利益,依法应返还受损害个人,而不应当追缴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