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牛庆志诉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在其申请

时间:2023-08-29 15:19       来源: 未知
被告: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

原告牛庆志曾于1991年7月31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于同年8月14日发出了受理通知书。但后又口头通知牛庆志,一号站与1号站平台在国外已有类似发明,将不能授予其发明专利。1991年12月23日,牛庆志重新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在申请书中未要求优先权。1992年12月9日,国家专利局向其颁发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申请日确定为1991年12月23日。

被告塔河林业局刨花板厂是以生产刨花板、地板块为主的集体企业,产品剩余物是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每年可达数千吨。为解决占用场地、污染环境和火险隐患等问题,凤凰一号站该厂组织其科技人员从解决剩余物用途和节能入手,于1991年7月开始对原有一台取暖锅炉加以改造,配备一台物料风机,直接与锅炉相连接,将锯末等吹入炉体悬浮燃烧,研制成了燃烧锯末节能锅炉。1991年12月8日,大兴安岭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了技术鉴定,并颁发了(91)鉴字021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定名为“GTTG/KZL4-13型高效节能炉”,允许推广使用。此后,该厂一直在原有范围使用。

被告的高效节能炉的特征是:加设振动料斗、物料鼓风机,二者相连直通炉体;炉体下部连接另一鼓风机。这些特征与原告的“森林剩余物燃烧炉”相同。原告于1994年2月17日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仿其专利技术对该厂锅炉进行改造并投入使用,侵犯其专利使用权。请求被告赔偿其自1992年侵权之日起到1997年五年的可得利益损失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