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正明,男,49岁,1号站登录中心上海市环卫废弃物处置管理处工
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原名上海经济区环保节能工程
成套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乔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宰被告):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原名无锡市垃圾处理实
验厂)。
法定代表人:王伟邦,厂长。
上诉人陆正明因专利侵权一案,1号站平台做什么的?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字第
8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陆正明于1989年3月28日取得“熟化垃圾组织筛碎机”
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87207485.4)。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
下称环卫厂)承担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术
发展计划》中有关“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的研究任务
后,于1989年4月委托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下称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
行研制。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受原审法院委托,组织专家对成套公司研制的“
筛分破碎机”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该设备与陆正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等同。
原审法院认为,环卫厂为完成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达的科研项目,委托
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械进行研制,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
视为对陆正明专利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对陆正明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诉讼费用3010元由陆正
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