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号站登录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股东诉公司“知情权”案件在该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某会计事务所败诉,并要求被告于判决后10日内给原告臧某查阅该公司1999年度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业务报告登记簿,让臧某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
原告臧某原系被告会计事务所的发起人与股东,1号站手机登录1999年10月,原告又自己成立一家会计事务所并担任该所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元月,臧某与原会计事务所达成协议:其放弃在该会计事务所的股权,事务所按照原价支付转让金。同年6月,臧某与公司股东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让出股份后,臧某共取得公司1999年度红利共计17万余元。2002年,偶然间,臧某看到了会计事务所1999年的利润表。臧某认为,1999年公司曾经参与了南京多家大型企业的上市工作,利润应当远不止于此,遂向会计事务所提出查看公司明细账目的要求,被公司拒绝。2002年3月,臧某将会计事务所告上法庭。
庭审中,针对臧某的起诉,会计事务所辩称,臧某已经不是会计事务所的股东,自然不能继续行使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被告认为,臧某时至2002年方起诉会计事务所查看1999年的账目,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能否获得应属于自己的财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臧某要求查阅的是1999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财务状况。当时,臧某为该公司的股东,要求行使1999年的股东权益并无不当。对会计事务所认为臧某的诉讼已过时效的意见,法院认为,该事务所对股东查阅财务账目的时间未曾作出过规定,因此应以臧某发现事务所侵犯其权益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臧某2002年发现公司的账目存在问题,该案的诉讼时效就应该从2002年开始起算。鉴于臧某对公司真实的经营情况心存疑虑,公司开放给臧某的只是会议纪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表面资料,白下法院作出要求被告会计事务所准许臧某查阅1999年度该所的财务账目、收费发票存根、业务报告登记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