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龙泉县宝剑厂诉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侵

时间:2023-09-15 13:29       来源: 未知
原告:浙江省龙泉县宝剑厂(简称县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赵永泉,龙泉县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石书金、陈叔明,丽水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简称万字号宝剑厂)。

    法定代表人:王镇铭,龙泉县万字号宝剑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张国平,1号站登录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宝剑厂诉被告万字号宝剑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1号站手机登录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7年11月19日经公开审理,查明:

    原告县宝剑厂自1956年成立后,生产的宝剑上,均使用“龙泉”、“龙凤七星”商标。1979年2月,原告申请注册“龙泉”牌商标。同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龙泉”商标,注册证号130250。该商标中文竖排篆书繁体“龙泉宝剑”4字。1984年5月,原告又申请注册“龙凤七星”商标,并附图说明:剑身正面‘龙泉宝剑’篆字及凤、七星图纹,剑身背面龙、七星图纹布置,七星状如北极星座”。同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218133。至此,原告厂取得“龙泉”、“龙凤七星”商标注册证,享有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并可将两个商标用于同一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