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登陆王秀岩、王荣丽诉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

时间:2023-07-29 10:03       来源: 未知
原告王秀岩、王荣丽诉被告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秀岩、王荣丽于1999年7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9月6日、2000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安平、王桂芳,王荣丽的委托代理人倪钜方,被告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岩、王荣丽诉称:我们是发明专利“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的专利权人。1998年以来,我们在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的名为森陌牌的903新型防水建筑胶,阅读其说明书后,怀疑此产品为侵权产品。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停止生产。后我们委托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对被告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除了一些等同替换外,被告的产品配方落入了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并销毁一切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3、承担鉴定费1200元;4、支付原告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

    被告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产品的技术特征少于原告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没有覆盖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产品与原告权利要求相比仅是聚苯乙烯相同,而其他技术特征均不相同,亦不构成等同替换。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29日,两原告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为“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21109644。次年2月9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开始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专利局发给申请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专利局以SU642348、CN89100519为对比文件,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于1995年4月5日在回复的《意见陈述书》中将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同时坚持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发明确都用了公知的一般材料,但各自在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上均有显著的区别”。“对比文件1主改性剂为生产对二甲酸二甲酯的馏渣,填料用一般的石灰石,而本发明采用了综合性能好,在基料中微观结构呈纤维状的硅灰石来作主改性剂”。原始申请文本及回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补正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填料均载明为“硅灰石粉、滑石粉”。在1997年5月30日申请人与专利局审查员的电话讨论记录中,有如下记载:“审查员认为,一通已指出,与对比文件1、2相比,使用滑石粉作为填料缺乏创造性,应从权利要求1中删去。申请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在同年6月4日的《意见陈述书》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了再次修改。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为石灰石主料是碳酸钙,还可包括碳酸镁。

    1997年10月18日,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秀岩、1号站登录中心 王荣丽,专利号为ZL921109644,其权利要求仅一项,内容为:

    一种建筑装饰粘合剂,其特征在于该粘合剂中含有重量百分比为:12-40的聚苯乙烯,15-30的有机溶剂,2-10的添加剂,40-70的填料和0.2-2的香料;

    有机溶剂为:二甲苯、甲苯、醋酸乙酯、丁酮或无苯硝基漆稀料;

    添加剂为:香豆酮-茚树脂或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填料为:硅灰石粉;

    香料为:花露水或香精;

    聚苯乙烯或废聚苯乙烯:工厂的残次品、下角料、500登录网址 破损制品、包装废弃的泡沫塑料。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7是一张序号为9363085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一栏内注明是“新一代903防水建筑胶”(森陌公司)。随发票原告还提交了产品实物。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为“新一代903新型防水建筑胶”,生产商为本案被告。原告提交的证据9为《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中控质量与分析报告单》,载明样品名称为森陌牌防水建筑胶,分析项目与分析结果为:无机添料:石英砂  高聚物:聚苯乙烯  添加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原告以证据7、产品实物、证据9作为指控被告侵权的证据。

    被告对取证及鉴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并认为即使该报告单成立,被告也不构成侵权。原告于1999年9月10日,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提取被告的产品并送交鉴定。

    同年9月21日,在本院监督、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在位于北京市的丽泽桥建材城C区35号购买被告生产的新一代903新型防水建筑胶一桶。经被告当场辨认,承认是其产品。同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鉴定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对被告产品中的成份及其含量进行检测。双方未就委托哪家鉴定机构鉴定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指定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进行本案的鉴定工作。

    1999年11月9日,本院出具《委托鉴定函》,委托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物为新一代903新型防水建筑胶(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鉴定事项为:送检物中有无聚苯乙烯、有机溶剂(具体指二甲苯、甲苯、醋酸乙酯、丁酮或无苯硝基漆稀料)、添加剂(具体指香豆酮-茚树脂或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填料(具体指硅灰石粉)、香料(具体指花露水或香精)及其他成份;各成份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