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安装假牙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在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泸州某个体诊所被判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鉴定费、续医费共计7546元。
2001年11月,原告刘某因牙齿不适到被告泸州某个体诊所治疗。被告诊断后,在原告的上颌安装了活动牙,下颌安装了烤瓷牙。由于被告制作的上颌义齿基托不贴合,伸展不够,1号站登录中心下颌安装的烤瓷牙牙体预备不正规,致原告安装后一直疼痛不适,难以忍受。经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拆除了烤瓷牙。嗣后,1号站登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以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为由予以拒绝。原告因此诉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沪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被告对原告的治疗不规范与原告的牙齿需重新治疗的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