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缆公司)向法院起诉枣庄市山亭区通达电线厂(现已变更为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线厂)偿还欠加工费、材料费及运费,结果因自己加工的产品不合格,不但诉讼请求被驳回,手机1号站app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反诉电缆公司(电线厂)经济损失27473.30元。该案给产品质量不过关的企业再次敲响了警钟。
1999年3月,手机1号站登录电缆公司、电线厂约定,电缆公司为电线厂加工LGJ150钢芯铝胶线,电线厂提供原材料,及每吨1000元的加工费。同年3月17日,电缆公司把加工好的铝杆7.93吨、钢丝7.517吨送到电线厂。
电线厂发现质量不合格,拒绝接收,钢芯铝绞线又被拉回电缆公司。电缆公司对部分退货进行剥离处理,同时对造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同年4月12日,双方协商一致,电线厂从电缆公司拉走15.747吨不合格LGJ150钢芯铝绞线,以折抵损失。从中电线厂剥离出铝10.55吨,以每吨1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学勤;剥离出钢丝5.197吨,支出剥离加工费3140元。
因向电线厂索要加工费及垫用铝价款未果,电缆公司向山亭区法院起诉。
审理中,电线厂辩称,在合同履行中,电缆公司加工的裸导线存在质量问题,已经退回电缆公司,不同意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电缆公司赔偿其损失100728.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缆公司为电线厂加工钢芯铝绞线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电缆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并给电线厂造成损失。因此,电缆公司请求电线厂支付加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电缆公司虽为履行与电线厂的口头合同,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自方的一些原材料,但电缆公司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电缆公司使用原材料的结果只是减少了电线厂损失的扩大,对于电缆公司请求电线厂返还垫付材料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理,驳回电缆公司请求电线厂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电线厂的反诉成立,对于电线厂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给付电缆公司代为加工的原材料的金额减去不合格产品的价值,电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