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站官网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打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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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Marlboro)商标于1987年2月在中国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1号站登录中心商标有效期限至2002年3月。商标使用范围为烟草、烟具、打火机等。1991年6月,手机1号站app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与香港德辉国际洋行洽谈生产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该系列打火机外壳图案中,部分使用了涉讼的二种底色的由原告注册的万宝路商标(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产品样品编号为122和127)。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于同年试生产,1993年开始批量生产。该系列产品的外壳图案系由上海光明打火机厂委托第二被告上海环龙工艺厂加工印刷。自1991年至1995年1月,第二被告共为上海光明打火机厂加工印刷了该系列打火机万宝路商标标识外壳577327只,全部外壳已由上海光明打火机厂组装成品后销售。因上海光明打火机厂无自营出口权,该系列的部分产品由第三被告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上海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第三被告亦曾直接给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下发生产订单,第三被告代理出口及直接下单订购数总计为l0万只,余数477327只由上海光明打火机厂自行销售。第三被告从上海光明打火机厂收进的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平均价格每只为人民币2.20元。1995年1月,上海光明打火机厂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与他厂合并为上海打火机总厂,其债权债务由上海打火机总厂承担,因而本案以上海打火机总厂为第一被告。三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许可香港德辉国际洋行使用万宝路商标,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第一被告提交法院的原上海光明打火机厂下属门市部上海明光经销部销售T902系列重油打火机的部分发票存根中,销售价最高为人民币4.50元一只,最低为人民币2.10元一只。